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5-03-14 14:36     (点击: )
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大连理工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特别要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备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教代会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和提案工作的报道,落实情况通报及信息反馈。 
(八)评选优秀提案。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各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由团长或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允许附页。提案须有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大会前书面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会同学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做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涉案单位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二)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留存备案。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五)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六)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学校办公室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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